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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字第 16163 號
要旨
本件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八年九月八日 (七八) 秘台廳 (一) 字第○一九一二號函復略稱:「按法院依原告本於債權關係之請求,所為命被告履行契約義務之民事確定判決,其效力僅及於當事人,其繼承人及因法律行為而受讓訴訟標的之特定繼受人,並無拘束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分權之效力。故法院判決所命被告移轉登記與原告之不動產,若其移轉,依法仍須經主管機關之同意者,則該主管機關得依法行使之同意權,並不因而受影響。」。
全文內容
本件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八年九月八日 (七八) 秘台廳 (一) 字第○一九一二號函復略稱:「按法院依原告本於債權關係之請求,所為命被告履行契約義務之民事確定判決,其效力僅及於當事人,其繼承人及因法律行為而受讓訴訟標的之特定繼受人,並無拘束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分權之效力。故法院判決所命被告移轉登記與原告之不動產,若其移轉,依法仍須經主管機關之同意者,則該主管機關得依法行使之同意權,並不因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