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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字第 16226 號
要旨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合作社法第二條規定,合作農場係依合作社法設立之法人;而股份有限公司係依公司法組織設立之法人,二者雖均為法人,惟設立之法律依據不同,且依合作社法及公司法並無合作社得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故為不同的權利義務主體。本件○○合作農場如係依合作社法有關規定辦理解散、清算事宜,再依公司法組織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即屬不同的權利義務主體。至於○○農場股份有限公司於設立後復再申請承租公有耕地一節,其再申請承租,似難認為續租。對之,應否准許,則應視該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符合有關的規定而定,似與原○○合作農場和該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同一權利義務主體無關。
全文內容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合作社法第二條規定,合作農場係依合作社法設立之法人;而股份有限公司係依公司法組織設立之法人,二者雖均為法人,惟設立之法律依據不同,且依合作社法及公司法並無合作社得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故為不同的權利義務主體。本件○○合作農場如係依合作社法有關規定辦理解散、清算事宜,再依公司法組織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即屬不同的權利義務主體。至於○○農場股份有限公司於設立後復再申請承租公有耕地一節,其再申請承租,似難認為續租。對之,應否准許,則應視該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符合有關的規定而定,似與原○○合作農場和該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同一權利義務主體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