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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字第 1772 號
要旨
本件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八年一月十四日 (78) 秘台廳 (一) 字第○一○三二號函復略稱:「原出租共有人不服縣市政府逕辦土地權利變更登記為自耕共有人單獨所有之處分,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撤銷原處分,由縣市政府另為適法之處分,而原出租共有人於縣市政府未另為處分前,申請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記與他人等情,如自耕保留之共有人對於該應有部分移轉登記與他人一節有所爭執,似可認係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涉及私權爭執者』。」
全文內容
本件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八年一月十四日 (78) 秘台廳 (一) 字第○一○三二號函復略稱:「原出租共有人不服縣市政府逕辦土地權利變更登記為自耕共有人單獨所有之處分,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撤銷原處分,由縣市政府另為適法之處分,而原出租共有人於縣市政府未另為處分前,申請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記與他人等情,如自耕保留之共有人對於該應有部分移轉登記與他人一節有所爭執,似可認係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涉及私權爭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