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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字第 1843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8 年 11 月 05 日

要旨

按人民團體章程應記載事項除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第十二條有明文規定可資依循外,其他事項能否在章程中作補充規定,現行法律似尚無明文。本件○○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擬修改章程,於國外設立分會一案,依前開說明,如無其他法令消極限制,似無不可之理。惟是否應准其核備,事涉個案事實之認定,仍請 貴部 (內政部) 在職權範圍內卓酌。

全文內容

按人民團體章程應記載事項除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第十二條有明文規定可資依循外,其他事項能否在章程中作補充規定,現行法律似尚無明文。本件○○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擬修改章程,於國外設立分會一案,依前開說明,如無其他法令消極限制,似無不可之理。惟是否應准其核備,事涉個案事實之認定,仍請 貴部 (內政部) 在職權範圍內卓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8)法律字第 1843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8 年 11 月 05 日發布,要旨:按人民團體章程應記載事項除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第十二條有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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