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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字第 1898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8 年 11 月 15 日

要旨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旨在使公務員能本著公平、公正原則,合法而適當地執行職務。其所稱「關說」一詞,同法並未就該名調設有定義,而其他法律亦無「關說」一詞,從而關說之涵義,似宜就客觀具體事實認定之,至如何界定「關說」及其規範界限,事涉立法旨意及政策考量,宜請徵詢銓敘部之意見。

全文內容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旨在使公務員能本著公平、公正原則,合法而適當地執行職務。其所稱「關說」一詞,同法並未就該名調設有定義,而其他法律亦無「關說」一詞,從而關說之涵義,似宜就客觀具體事實認定之,至如何界定「關說」及其規範界限,事涉立法旨意及政策考量,宜請徵詢銓敘部之意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8)法律字第 1898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8 年 11 月 15 日發布,要旨:按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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