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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字第 4118 號
要旨
按:「夫妻之一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不因離婚而喪失,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由一方監護者,不過他方之監護權一時的停止而已,任監護之一方死亡時,該未成年子女,當然由他方監護。……」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九八號判例,著有明文。又最高法院三十二年永上字第三○四號判例意旨,係指母不能行使負擔監護之權利義務之情形,非謂改嫁之母對於其未成年之子女喪失監護權,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六七五號判決亦可資參照。是本案依來函意旨,其母 (王蔥) 如有執行監護之能力,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及第一千零八十九年條規定,即為其法定代理人,而有監護權。
全文內容
按:「夫妻之一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不因離婚而喪失,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由一方監護者,不過他方之監護權一時的停止而已,任監護之一方死亡時,該未成年子女,當然由他方監護。……」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九八號判例,著有明文。又最高法院三十二年永上字第三○四號判例意旨,係指母不能行使負擔監護之權利義務之情形,非謂改嫁之母對於其未成年之子女喪失監護權,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六七五號判決亦可資參照。是本案依來函意旨,其母 (王蔥) 如有執行監護之能力,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及第一千零八十九年條規定,即為其法定代理人,而有監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