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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字第 939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8 年 05 月 17 日

要旨

按憲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職行業務。」,並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十號解釋:「省黨部……係人民團體,其主任委員及理事,自非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稱公職。……」政黨其卷各級黨務工作人員,如其性質與政黨之主任委員或理事相同者,參酌上開解釋意旨,似非公職。又依學者見解,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謂之業務,係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務而言 (參照林紀東先生著「中華民國憲法逐條釋義 (三) 三四八頁) ,政黨係人民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故監察委員兼任黨務,似不受憲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之限制。

全文內容

按憲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職行業務。」,並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十號解釋:「省黨部……係人民團體,其主任委員及理事,自非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稱公職。……」政黨其卷各級黨務工作人員,如其性質與政黨之主任委員或理事相同者,參酌上開解釋意旨,似非公職。又依學者見解,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謂之業務,係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務而言 (參照林紀東先生著「中華民國憲法逐條釋義 (三) 三四八頁) ,政黨係人民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故監察委員兼任黨務,似不受憲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之限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8)法律字第 939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8 年 05 月 17 日發布,要旨:按憲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職行業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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