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按憲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職行業務。」,並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十號解釋:「省黨部……係人民團體,其主任委員及理事,自非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稱公職。……」政黨其卷各級黨務工作人員,如其性質與政黨之主任委員或理事相同者,參酌上開解釋意旨,似非公職。又依學者見解,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謂之業務,係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務而言 (參照林紀東先生著「中華民國憲法逐條釋義 (三) 三四八頁) ,政黨係人民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故監察委員兼任黨務,似不受憲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之限制。
全文內容
按憲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職行業務。」,並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十號解釋:「省黨部……係人民團體,其主任委員及理事,自非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稱公職。……」政黨其卷各級黨務工作人員,如其性質與政黨之主任委員或理事相同者,參酌上開解釋意旨,似非公職。又依學者見解,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謂之業務,係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務而言 (參照林紀東先生著「中華民國憲法逐條釋義 (三) 三四八頁) ,政黨係人民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故監察委員兼任黨務,似不受憲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