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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字第 939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8 年 05 月 17 日

要旨

查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公司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同條文第二項規定,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不發行股票者,除由主管機關責令限期發行外,並應處以罰鍰。其立法意旨在強制股份有限公司限期發行股票,以確保股東之權益。而關於以司變更組織,依舊法規定,原應分別辦理解散登記與設立登記,惟公司法於民國六十九年修正後,已簡化為祇須辦理變更登記即可 (參見民國六十九年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要點三之 (一) ) 。因之,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所辦理之變更登記,參酌上開說明,如可解釋為相當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似應有前揭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規定之適用;惟為求明確起見,該條第一項之文字似仍宜作適當之修正,俾免爭議。

全文內容

查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公司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同條文第二項規定,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不發行股票者,除由主管機關責令限期發行外,並應處以罰鍰。其立法意旨在強制股份有限公司限期發行股票,以確保股東之權益。而關於以司變更組織,依舊法規定,原應分別辦理解散登記與設立登記,惟公司法於民國六十九年修正後,已簡化為祇須辦理變更登記即可 (參見民國六十九年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要點三之 (一) ) 。因之,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所辦理之變更登記,參酌上開說明,如可解釋為相當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似應有前揭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規定之適用;惟為求明確起見,該條第一項之文字似仍宜作適當之修正,俾免爭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8)法律字第 939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8 年 05 月 17 日發布,要旨:查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公司應於設立登記或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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