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決字第 19720 號
要旨
按有限公司之增資,應經股東過半數之同意: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以及公司變更章程,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 (參照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一百十三條、第四十七條) 。其立法意旨,似謂有限公司兼有人合公司與資合公司之特質,而其增資、股東出資轉讓及章程變更,對公司言,均屬重大事項,乃有上述之規定。復按民事訴訟法上之給付之訴,係以原告主張對於被告有特定的私法上之給付請求權,被告有給付之義務。始得向法院提起之。本件來函所詢,有限公司之部份股東因逃亡或移居國外而無法查知其所在,致有關應經股東同意之事項,事實上無法徵得同意,應如何處理發生疑義云云,依前揭現行公司法之有關規定,似難解為以經事實上可行使同意權之股東全體或過半數之同意為準 (並參考六十四年土地法修正,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之立法理由如附件) ;且前述尚待徵得其同意之其他股東,依法並無必予同意之義務,如由公司或股東對之提起給付之訴,顯亦屬於法不合。因之,有關此一問題,似惟有修正前揭公司法之有關規定,始能解決。
全文內容
按有限公司之增資,應經股東過半數之同意: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以及公司變更章程,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 (參照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一百十三條、第四十七條) 。其立法意旨,似謂有限公司兼有人合公司與資合公司之特質,而其增資、股東出資轉讓及章程變更,對公司言,均屬重大事項,乃有上述之規定。復按民事訴訟法上之給付之訴,係以原告主張對於被告有特定的私法上之給付請求權,被告有給付之義務。始得向法院提起之。本件來函所詢,有限公司之部份股東因逃亡或移居國外而無法查知其所在,致有關應經股東同意之事項,事實上無法徵得同意,應如何處理發生疑義云云,依前揭現行公司法之有關規定,似難解為以經事實上可行使同意權之股東全體或過半數之同意為準 (並參考六十四年土地法修正,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之立法理由如附件) ;且前述尚待徵得其同意之其他股東,依法並無必予同意之義務,如由公司或股東對之提起給付之訴,顯亦屬於法不合。因之,有關此一問題,似惟有修正前揭公司法之有關規定,始能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