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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決字第 4303 號
要旨
私立學校法第十七條規定:「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其立法意旨係為避免學校被家族把持,影響其正常運作,而設董事相互間親等限制之規定,本部七十五年九月三日法75律字第一○八四三號函與七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法77律字第二一八九七號函並無牴觸之處。 貴部 (教育部) 七十四年九月廿三日台(74) 參字第四一○○○號令訂定發布之「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七條規定與私立學校法第十七條規定相同,揆之本部上述二函敘意旨,則:1.「財團法人高雄工院文教基金會」申請成立案,按林義○、李必○二人不論是否為法人代表,揆諸上開立法意旨仍屬列入親等計畫。本件七位董事中,⑴林義○與李必○為一親等直系姻親;⑵林義○與林麗○、林志○為一親等直系血親,其總名額已超過總數三分之一,似與「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七條之規定不符。2.「財團法人連○東先生文教基金會」申請成立案,其董事中⑴連○與連方○係夫妻;⑵林○月、林○英、林仲○三人係二親等旁系血親 (姐、妹、弟) ;⑴⑵所述情形分別並無違反「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七條親等限制規定,而⑵所述情形,三位董事相互間有三親等以內血親關係,惟未超過總名額九人之三分之一,故本件似未違反前開準則第七條之規定。
全文內容
私立學校法第十七條規定:「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其立法意旨係為避免學校被家族把持,影響其正常運作,而設董事相互間親等限制之規定,本部七十五年九月三日法75律字第一○八四三號函與七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法77律字第二一八九七號函並無牴觸之處。 貴部 (教育部) 七十四年九月廿三日台(74) 參字第四一○○○號令訂定發布之「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七條規定與私立學校法第十七條規定相同,揆之本部上述二函敘意旨,則:1.「財團法人高雄工院文教基金會」申請成立案,按林義○、李必○二人不論是否為法人代表,揆諸上開立法意旨仍屬列入親等計畫。本件七位董事中,⑴林義○與李必○為一親等直系姻親;⑵林義○與林麗○、林志○為一親等直系血親,其總名額已超過總數三分之一,似與「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七條之規定不符。2.「財團法人連○東先生文教基金會」申請成立案,其董事中⑴連○與連方○係夫妻;⑵林○月、林○英、林仲○三人係二親等旁系血親 (姐、妹、弟) ;⑴⑵所述情形分別並無違反「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七條親等限制規定,而⑵所述情形,三位董事相互間有三親等以內血親關係,惟未超過總名額九人之三分之一,故本件似未違反前開準則第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