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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決字第 4370 號
要旨
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公務員涉嫌貪污經提起公訴者,應予停職。來函所附資料,貴會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台中榮民服務處前輔導員劉○○、李○○、張○○三人涉嫌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三款貪污等罪嫌,既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在案。貴會依前開處理辦法予以停職,於法似無不合。復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九十六號意旨,行賄行為性質上與瀆職行為不同。並此敘明。
全文內容
依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公務員涉嫌貪污經提起公訴者,應予停職。來函所附資料,貴會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台中榮民服務處前輔導員劉○○、李○○、張○○三人涉嫌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三款貪污等罪嫌,既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在案。貴會依前開處理辦法予以停職,於法似無不合。復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九十六號意旨,行賄行為性質上與瀆職行為不同。並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