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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檢字第 1305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8 年 07 月 17 日

要旨

縣(市)商業會可否接受法院或檢察機關委託鑑定動產及不動產之價格,並收取必要之費用一案

全文內容

函詢縣 (市) 商業會可否接受法院或檢察機關委託鑑定動產及不動產之價格,並收取必要之費用一案,函復如次:

依商業團體法第五條第十一款、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二條、第八十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百零九條等規定,縣(市) 商業會應可接受法院或檢察機關委託鑑定動產及不動產之價格,並得收取必要之費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8)法檢字第 1305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8 年 07 月 17 日發布,要旨:縣(市)商業會可否接受法院或檢察機關委託鑑定動產及不動產之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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