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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保字第 4592 號
要旨
釋示受保護人申請戶籍謄本時可否請求免印受刑記事
全文內容
一 本部保護司案陳台端本 (七十九) 年三月十二日致該司編審黎○○大函敬悉。
二 關於當事人申請戶籍謄本時可否請求免印受刑記事乙節,經函請內政部七十九年四月三日台 (79) 內戶字第七九○七一五號釋復略以:「……戶政事務所接到各級法院褫奪公權判決書副本後,應在該受刑人戶籍登記簿記事欄加貼浮籤註明褫奪公權起止日期,至褫奪公權期滿後再予撕除並於發給戶籍謄本時,不得印發 (或抄發) 上項記事。……本案桃園市戶政事務所發給鄺○○君印有受刑記事戶籍謄本乙節,業經本部函請臺灣省政府警務處查明改進。」三 關於 台端請求本部函更生保護會希以更生保護名義去函投資機構貸款乙節,因事涉民事問題,本部未便協助,尚請 鑒諒。至關推介工作乙事,為便捷起見,請 台端逕向臺灣更生保護會 (地址:台北市基隆路二段一七○號,服務電話:七三七–一二三三) 申請。
四 復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