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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律字第 091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9 年 01 月 28 日

要旨

來函所詢因犯傷害罪被判拘役三十日,緩刑二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可否擔任候選人助選員之疑義,因保護管束為保安處分之一種,如經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依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適用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五款規定,似不得擔任候選人之助選員。

全文內容

來函所詢因犯傷害罪被判拘役三十日,緩刑二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可否擔任候選人助選員之疑義,因保護管束為保安處分之一種,如經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依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適用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五款規定,似不得擔任候選人之助選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9)法律字第 091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9 年 01 月 28 日發布,要旨:來函所詢因犯傷害罪被判拘役三十日,緩刑二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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