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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律字第 091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9 年 01 月 18 日

要旨

按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公司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旨在健全公司資本結構,以防止因過度投資,動搖公司之基礎,而危及股東權益。故該項所謂「投資總額」,似應以實際支付之轉投資金額為準。本件來函所稱公司轉投資他公司後,自被投資公司所收取之現金股利,其性質應屬投資收入之一種 (參照 貴部 (經濟部) 六十二年三月五日修正發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七條之四二三「投資收入」科目之規定) ,似不宜將其視為投資額之收回。

全文內容

按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公司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旨在健全公司資本結構,以防止因過度投資,動搖公司之基礎,而危及股東權益。故該項所謂「投資總額」,似應以實際支付之轉投資金額為準。本件來函所稱公司轉投資他公司後,自被投資公司所收取之現金股利,其性質應屬投資收入之一種 (參照 貴部 (經濟部) 六十二年三月五日修正發布「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七條之四二三「投資收入」科目之規定) ,似不宜將其視為投資額之收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9)法律字第 091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9 年 01 月 18 日發布,要旨:按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公司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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