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律字第 11076 號
要旨
本件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七九) 秘台廳 (一) 字第○一八四九號函復稱:「按國人收養外國人為子女,其收養是否有效成立,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依各該收養者及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此項實質上之要件,於依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聲請我國法院認可時,依本院七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75) 院台廳一字第六五九八號提示修正民法親屬編及非訟事件法修正後辦理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二) (5) 規定解釋,涉外收養事件既應提出收養行為合於其本國法律 (收養者及被收養者之本國法) 之證明書,自不因外國人收養我國人或我國人收養外國人而有異。故我國法院經依此程序審查裁定認可後,其裁定雖屬非訟事件之性質,然除有收養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經依法定程序宣告收養無效或撤銷收養者外,要非戶政機關辦理收養登記時所得審認或否定其效力。來文所述之情形,戶政機關仍以依法院裁定予以登記為宜。」
全文內容
本件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七九) 秘台廳 (一) 字第○一八四九號函復稱:「按國人收養外國人為子女,其收養是否有效成立,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依各該收養者及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此項實質上之要件,於依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聲請我國法院認可時,依本院七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75) 院台廳一字第六五九八號提示修正民法親屬編及非訟事件法修正後辦理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二) (5) 規定解釋,涉外收養事件既應提出收養行為合於其本國法律 (收養者及被收養者之本國法) 之證明書,自不因外國人收養我國人或我國人收養外國人而有異。故我國法院經依此程序審查裁定認可後,其裁定雖屬非訟事件之性質,然除有收養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經依法定程序宣告收養無效或撤銷收養者外,要非戶政機關辦理收養登記時所得審認或否定其效力。來文所述之情形,戶政機關仍以依法院裁定予以登記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