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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律字第 12590 號

會議日期 79 年 08 月 26 日

要旨

按鎮長犯詐欺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經宣告緩刑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依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網要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其職務應予解除,並不因該確定判決經提起非常上訴而受影響。惟如於解除職務後,非常上訴之結果係判決其無罪,而其任期尚未屆滿,原職亦未經選舉機關公告補選時,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解除職務之處分應予撤銷。

全文內容

按鎮長犯詐欺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經宣告緩刑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依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網要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其職務應予解除,並不因該確定判決經提起非常上訴而受影響。惟如於解除職務後,非常上訴之結果係判決其無罪,而其任期尚未屆滿,原職亦未經選舉機關公告補選時,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解除職務之處分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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