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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律字第 12749 號
要旨
按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以下稱選罷法) 第九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者,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依其文義,若將偽造選舉票投入票匭,因偽造選舉票,亦非罷免票,自屬該條項所稱之「物」。查罰鍰為行政罰 (即行政秩序罰) 之一種,與對犯罪行為人科處之刑罰不同。如同一事實而同時構成犯罪行為及違反行政秩序行為者,參照司法院五十四院壹參字第八○三號函及行政法院四十八年判字第八十三號判例意旨 (如附件) ,當可分別依照規定施以刑罰及行政罰。又選罷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其適用,以犯同法第五章「妨害選舉罷免處罰」規定之犯罪為前提,如僅係單純違反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因非犯罪行為,自無同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
全文內容
按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以下稱選罷法) 第九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者,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依其文義,若將偽造選舉票投入票匭,因偽造選舉票,亦非罷免票,自屬該條項所稱之「物」。查罰鍰為行政罰 (即行政秩序罰) 之一種,與對犯罪行為人科處之刑罰不同。如同一事實而同時構成犯罪行為及違反行政秩序行為者,參照司法院五十四院壹參字第八○三號函及行政法院四十八年判字第八十三號判例意旨 (如附件) ,當可分別依照規定施以刑罰及行政罰。又選罷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其適用,以犯同法第五章「妨害選舉罷免處罰」規定之犯罪為前提,如僅係單純違反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因非犯罪行為,自無同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