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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律字第 13714 號
要旨
按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專業加給、職務加給、依公務員俸給法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係公務人員俸給人一部分,應屬公法上之金錢請求權,其時效期間,現行法律尚乏明文規定,似應準用首開規定
全文內容
按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專業加給、職務加給、依公務員俸給法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係公務人員俸給人一部分,應屬公法上之金錢請求權,其時效期間,現行法律尚乏明文規定,似應準用首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