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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律字第 1371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9 年 09 月 19 日

要旨

按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專業加給、職務加給、依公務員俸給法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係公務人員俸給人一部分,應屬公法上之金錢請求權,其時效期間,現行法律尚乏明文規定,似應準用首開規定

全文內容

按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專業加給、職務加給、依公務員俸給法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係公務人員俸給人一部分,應屬公法上之金錢請求權,其時效期間,現行法律尚乏明文規定,似應準用首開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9)法律字第 1371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9 年 09 月 19 日發布,要旨:按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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