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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律字第 14583 號
要旨
查主管機關辦理之市地重劃,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於重劃分配完畢後,應將分配結果公告三十日。公告期間如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異議,主管機關應予調處,調處不成,報由上級主管機關裁決之。又依據同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主管機關限期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差額地價,逾期未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反觀自辦市地重劃,依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如對分配結果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自辦市地重劃會之理事會應予協調;協調不成,異議人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但對於土地所有權人逾期未繳納差額地價,並無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足見二者性質不同,主管機關辦理之市地重劃,係屬公法性質;而自辦市地重劃,則屬私法性質,故其爭議應由重劃會與各土地所有權人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再者,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二條雖規定得準用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之規定,惟如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之規定與自辦市地重劃之性質不相合者,自不得準用,故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之一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應僅適用於主管機關辦理市地重劃之情形。從而,於自辦市地重劃,如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差額地價而逾期未繳納者,應由自辦市地重劃會以非法人團體之地位,訴請法院裁判,並得依保全程序聲請法院限制其土地之移轉登記。
全文內容
查主管機關辦理之市地重劃,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於重劃分配完畢後,應將分配結果公告三十日。公告期間如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異議,主管機關應予調處,調處不成,報由上級主管機關裁決之。又依據同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主管機關限期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繳納差額地價,逾期未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反觀自辦市地重劃,依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如對分配結果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自辦市地重劃會之理事會應予協調;協調不成,異議人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但對於土地所有權人逾期未繳納差額地價,並無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足見二者性質不同,主管機關辦理之市地重劃,係屬公法性質;而自辦市地重劃,則屬私法性質,故其爭議應由重劃會與各土地所有權人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再者,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二條雖規定得準用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之規定,惟如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之規定與自辦市地重劃之性質不相合者,自不得準用,故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之一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應僅適用於主管機關辦理市地重劃之情形。從而,於自辦市地重劃,如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差額地價而逾期未繳納者,應由自辦市地重劃會以非法人團體之地位,訴請法院裁判,並得依保全程序聲請法院限制其土地之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