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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律字第 354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9 年 03 月 20 日

要旨

著作權法第 50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所稱「發行未滿 20 年」,係指自首次發行之日起,未滿 20 年而言,而「首次發行」應為首次將著作原件重製並予公開散布而言

全文內容

一 按著作權法第五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完定成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未經註冊取得著作權之著作,其發行未滿二十年者,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適用本法之規定。」上開法條所稱「發行未滿二十年」,揆其意旨,係指自首次發行之日起,未滿二十年之意,而「首次發行」參酌該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似宜解為係指首次將著作原件重製並予公開散布而言。而有關上開規定二十年期間之計算,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並未有特別訂定,依照民法第一百十九條規定,應適用民法總則第五章期間之規定;又該期間性質上並非消滅時效,並無中斷或不完成之問題。且法律關於遲誤此種不變期間,又無得聲請回復原狀之規定,著作人縱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於上開期間內申請著作權註冊,似亦無從主張於其原因消滅後補請註冊。

二 本件「塔裡的女人」一書作者卜乃夫先生身陷大陸且著作遭中共查禁之客觀事由,宜否予以特別考量,因涉及具體案件事實之認定,及著作權實務運作,請本於職權 卓酌辦理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9)法律字第 354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9 年 03 月 20 日發布,要旨:著作權法第 50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所稱「發行未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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