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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律字第 385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9 年 03 月 27 日

要旨

王君為聘任教師,其服務學校自七十三年八月一日起即未予續聘,故兩者間已無契約關係存在。查「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懲戒處分由受處分人之主管長官於收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之翌日執行。」王君於七十七年三月四日收受公懲會議決書時,因未再受聘,已非現職人員,懲戒處分自屬無法執行。又其因案停職,獲判無罪,因學校教職員與公務人員之性質不盡相同,在法上,不宜比照公務人員應先復職再辦理退休,故王君之退休薪宜以其最後在職薪額 (即不予降二級改敘)核定其退休。

全文內容

王君為聘任教師,其服務學校自七十三年八月一日起即未予續聘,故兩者間已無契約關係存在。查「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懲戒處分由受處分人之主管長官於收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之翌日執行。」王君於七十七年三月四日收受公懲會議決書時,因未再受聘,已非現職人員,懲戒處分自屬無法執行。又其因案停職,獲判無罪,因學校教職員與公務人員之性質不盡相同,在法上,不宜比照公務人員應先復職再辦理退休,故王君之退休薪宜以其最後在職薪額 (即不予降二級改敘)核定其退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9)法律字第 385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9 年 03 月 27 日發布,要旨:王君為聘任教師,其服務學校自七十三年八月一日起即未予續聘,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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