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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律字第 3871 號
要旨
調解不成立之案件,倘當事人向調解委員會聲請發給調解筆錄,尚非不得發給影印本,為法務部 75 年 5 月 10 日法 75 律字第 5593 號函意旨
全文內容
查「 ..是以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之事件,其有關資料,除兩造當事人外,第三人非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並經當事人同意及調解委員會許可,當不得申請借閱或影印。」本部七十五年五月十日法75律字第五五九三號函釋有案。本件關於調解不成立之案件,此照前開函釋意旨,倘當事人向調解委員會聲請發給調解筆錄,尚非不得發給影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