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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律字第 477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9 年 04 月 23 日

要旨

各級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辦理國家賠償事件,除依分案有關規定於案號上冠以「賠議」字樣外,如認非賠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義務,應依照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八點及本部七十年七月二十日法70. 律字第九○六四號函頒之「拒絕賠償理由書」格式等規定,於收受損害賠償請求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作成拒絕賠償理由書函復請求權人,並通知有關機關;不得以簽結方式函復請求權人。又請求權人係主張檢察官執行追訴職務時侵害其自由或權利者,是否構成國家賠償責任,應依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加以認定處理。

全文內容

各級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辦理國家賠償事件,除依分案有關規定於案號上冠以「賠議」字樣外,如認非賠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義務,應依照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八點及本部七十年七月二十日法70. 律字第九○六四號函頒之「拒絕賠償理由書」格式等規定,於收受損害賠償請求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作成拒絕賠償理由書函復請求權人,並通知有關機關;不得以簽結方式函復請求權人。又請求權人係主張檢察官執行追訴職務時侵害其自由或權利者,是否構成國家賠償責任,應依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加以認定處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9)法律字第 477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9 年 04 月 23 日發布,要旨:各級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辦理國家賠償事件,除依分案有關規定於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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