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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律字第 6693 號
要旨
按車禍之刑事案件有車禍傷害及車禍致死兩種情形。如屬車禍傷害,涉及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則係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得由鄉鎮市 (區) 調解委員會調解,且同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五條規定,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告訴或自訴;已繫屬第一審法院者,視為撤回告訴或自訴,故不論調解書有無載明「刑事部分拋棄追訴權」等字樣,該調解書如經法院核定,即發生上開條項規定之效力。至於車禍致死,其刑事部分,屬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罪,係非告訴乃論之罪,非屬鄉鎮市 (區) 調解委員會所得調解之範圍,且其刑事責任之追認,不因民事部分調解成立與否而受影響,從而民事部分調解成立之內容,不得載明「刑事部分拋棄追訴權」字樣,以期妥適。
全文內容
按車禍之刑事案件有車禍傷害及車禍致死兩種情形。如屬車禍傷害,涉及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則係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得由鄉鎮市 (區) 調解委員會調解,且同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五條規定,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告訴或自訴;已繫屬第一審法院者,視為撤回告訴或自訴,故不論調解書有無載明「刑事部分拋棄追訴權」等字樣,該調解書如經法院核定,即發生上開條項規定之效力。至於車禍致死,其刑事部分,屬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罪,係非告訴乃論之罪,非屬鄉鎮市 (區) 調解委員會所得調解之範圍,且其刑事責任之追認,不因民事部分調解成立與否而受影響,從而民事部分調解成立之內容,不得載明「刑事部分拋棄追訴權」字樣,以期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