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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律字第 6816 號
要旨
依土地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土地改良物被徵收時,其應受之補償費,依該管市縣地政機關估定之價額。」估定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之行政處分,攸關人民之權益,應由市縣地政機關為之。來函所述,縣 (市) 政府以行政授權將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土地改良物之查估工作委由鄉鎮市公所辦理,鄉鎮市公所得否再委由民間測量顧問公司辦理乙節,如鄉鎮市公所及民間測量顧問公司之代為查估,僅居於協助地位,最後仍由縣 (市) 政府估定補償費,而未影響縣 (市) 政府之法定職權者,依法尚無不可。
全文內容
依土地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土地改良物被徵收時,其應受之補償費,依該管市縣地政機關估定之價額。」估定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之行政處分,攸關人民之權益,應由市縣地政機關為之。來函所述,縣 (市) 政府以行政授權將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土地改良物之查估工作委由鄉鎮市公所辦理,鄉鎮市公所得否再委由民間測量顧問公司辦理乙節,如鄉鎮市公所及民間測量顧問公司之代為查估,僅居於協助地位,最後仍由縣 (市) 政府估定補償費,而未影響縣 (市) 政府之法定職權者,依法尚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