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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律字第 7308 號
要旨
非憲法第 154 條所稱之「生產事業」者之機關學校,依事務管理規則僱用之技術工友、普通工友即非屬從事「生產事業」之勞工,與所屬機關學校發生爭議時,應無勞資爭議處理法之適用
全文內容
機關學校如非憲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所稱之「生產事業」者,此等機關學校依事務管理規則僱用之技術工友、普通工友即非屬從事「生產事業」之勞工,該機關學校亦非勞資爭議處理法之雇主,從而此種技術工友、普通工友與所屬機關學校發生爭議時,應無勞資爭議處理法之適用,宜循其他法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