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律字第 8595 號
要旨
參照前司法行政部六十三年十月三日台六十三函民字第○九六二三號函釋:「查『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除前項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為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所明定。故公同共有之財產應由何人承受,須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地方政府似難不依規定核准由公同共有人之一全部承受。」之意旨,舉重以明輕,本件土地、建物公同共有人十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就其公同共有之土地、建物設定抵押權予其中五人,似無不可。
全文內容
參照前司法行政部六十三年十月三日台六十三函民字第○九六二三號函釋:「查『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除前項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為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所明定。故公同共有之財產應由何人承受,須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地方政府似難不依規定核准由公同共有人之一全部承受。」之意旨,舉重以明輕,本件土地、建物公同共有人十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就其公同共有之土地、建物設定抵押權予其中五人,似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