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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律決字第 1686 號
要旨
按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司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及盈餘分配表或虧損撥補表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承認。」第四項規定:「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時,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同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規定:「股東常會應於每營業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召集之。……」第三項規定:「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集期限之規定時,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兩者所課義務、處罰原因及處罰對象均不相同,前者乃對於公司負責人違反將營業報告書及資產負債表等提請股東會承認義務之處罰規定;後者則為對於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依限召集股東常會義務之處罰規定。故同時違反者,其本質仍屬違反不同作為義務之兩個行為,似不生一行為兩罰之問題。
全文內容
按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司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及盈餘分配表或虧損撥補表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承認。」第四項規定:「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時,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同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規定:「股東常會應於每營業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召集之。……」第三項規定:「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集期限之規定時,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兩者所課義務、處罰原因及處罰對象均不相同,前者乃對於公司負責人違反將營業報告書及資產負債表等提請股東會承認義務之處罰規定;後者則為對於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依限召集股東常會義務之處罰規定。故同時違反者,其本質仍屬違反不同作為義務之兩個行為,似不生一行為兩罰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