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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法律決字第 4470 號
要旨
查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禁治產人之監護,除同法親屬編第四章第二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是有關監護人不能行使對於禁治產人之權利者,其不能行使之情形,參照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四一五號判例關於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之解釋,係兼指法律上不能 (例如受停止親權之宣告) 及事實上之不能 (例如在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精神錯亂、重病、生死不明等) 而言。至於行使有困難,則非所謂不能行使。本件禁治產人陳○雄之監護人陳○款雙目失明,當非法律不能,亦與前開判例所舉諸例情節有別,得否謂為事實上不能行使,則宜視實際情形而定。至其行使監護權利若有困難,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第一項準用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得以其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又準用第一千零九十五條規定予以反面解釋,監護人如有正當理由,自得辭其職務。
全文內容
查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禁治產人之監護,除同法親屬編第四章第二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是有關監護人不能行使對於禁治產人之權利者,其不能行使之情形,參照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四一五號判例關於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之解釋,係兼指法律上不能 (例如受停止親權之宣告) 及事實上之不能 (例如在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精神錯亂、重病、生死不明等) 而言。至於行使有困難,則非所謂不能行使。本件禁治產人陳○雄之監護人陳○款雙目失明,當非法律不能,亦與前開判例所舉諸例情節有別,得否謂為事實上不能行使,則宜視實際情形而定。至其行使監護權利若有困難,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第一項準用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得以其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又準用第一千零九十五條規定予以反面解釋,監護人如有正當理由,自得辭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