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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台內戶字第 8003758 號
要旨
關於因案在檢察機關偵查或法院審理中者,或具有犯罪前科或素行不良紀錄者,依姓名條例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更改或更正本名,免由戶政機關通報檢察機關及法院
主旨
關於因案在檢察機關偵查或法院審理中者,或具有犯罪前科或素行不良紀錄者,依姓名條例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更改或更正本名,免由戶政機關通報檢察機關及法院,請惠允復。
說明
一 依據臺灣省政府警務處八十年十二月六日八十警戶字第一二八三八四號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八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高市警戶字第六六○七一號函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八十年十一月十六日北市警戶字第一五二○六六號函辦理。
二 關於因案在檢察機關偵查或法院審理中者,或具有犯罪前科或素行不良紀錄者,依姓名條例第六條規定申請改名,戶政機關核准後應通報檢察機關及法院,前經貴部七十九年十二月四日法 (79) 律一七五五二號函釋,本部轉請戶政機關辦理在案。茲據反映,因案在檢察機關偵查或法院審理中者,檢察機關及法院並未通報戶政單位,其經核准改名後,無從通報相關檢察機關及法院;另具有犯罪前科或素行不良紀錄者,犯罪地點未必在其戶籍所在處所,就其不良素行及前科,於改名後通報檢察機關及法院,執行亦有困難。
三 按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列舉之通報單位並無檢察機關及法院;依姓名條例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申請更改或更正本名者,經核准後,戶政單位均立即通報入出境管理局及刑事警察局列管;又檢察機關及法院偵查審理案件時,如有必要,得向戶政事務所查詢戶籍資料。故因案在檢察機關偵查或法院審理中者,或具有犯罪前科或素行不良紀錄者,更改或更正本名似無必要另通報檢察機關及法院,請卓酌惠允。
四 檢附相關文件十二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