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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台內著字第 881776 號
要旨
甲案:應辦理註冊。按現行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目的,依 貴部及司法院前開函文解釋旨在貫徹公示制度,保障信賴註冊而與著作權人有利害關係之有正當利益之人,避免因雙重讓與或雙重設質等而受損害,則著作權辦理設定質權註冊後,亦可能就質權加以轉讓等,即可能發生雙重讓與等之情形,則基於保護正當利益人之理由,其質權之讓與應辦理註冊,否則不得對抗該等第三人。又質權因債權清償而消滅時,基於相同之理由,亦應辦理註冊,否則不得對抗前述第三人。易言之,現行法第十六條所定之「設定質權註冊」,除指著作權設定質權之註冊外,應尚包括質權註冊後之轉讓註冊及質權因所擔保債權清償而消滅之消滅註冊。
全文內容
甲案:應辦理註冊。按現行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目的,依 貴部及司法院前開函文解釋旨在貫徹公示制度,保障信賴註冊而與著作權人有利害關係之有正當利益之人,避免因雙重讓與或雙重設質等而受損害,則著作權辦理設定質權註冊後,亦可能就質權加以轉讓等,即可能發生雙重讓與等之情形,則基於保護正當利益人之理由,其質權之讓與應辦理註冊,否則不得對抗該等第三人。又質權因債權清償而消滅時,基於相同之理由,亦應辦理註冊,否則不得對抗前述第三人。易言之,現行法第十六條所定之「設定質權註冊」,除指著作權設定質權之註冊外,應尚包括質權註冊後之轉讓註冊及質權因所擔保債權清償而消滅之消滅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