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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人字第 05798 號
要旨
關於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首長、戒護科 (課) 長及教導、訓導組長等之查勤費,經邀集所屬部分監、院、所首長會商獲致決議如次:
(一) 查勤費支給標準按業務繁簡並參酌本部所屬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首長職期調任實施辦法所列歸類區分為兩級,第一級為本部所屬各監、院、所歸類表第一、二類之監所及台灣台中、台南、高雄等三看守所;其餘第三、四類之監、院、所則劃歸第二級,惟支領第一級查勤費之台灣宜蘭及泰源監獄,在遷 (整) 建未完成及收容人犯未達一、○○○人以上之前暫按第二級標準支給。
(二) 第一級之查勤費每月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 (以下同) 一二、○○○元,第二級查勤費每月最高不得超過一○、○○○元,其經費仍在各機關原有經費項下支應。
(三) 已支領查勤費者不得再支領值日費或加班費。
(四) 至機關首長指派其他人員參加查勤時,仍應依本部七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法 77.監字第一九七四一號函之規定以副典獄 (所) 長、秘書、分監長、女監 (所) 主任、勞役場主任為限,其查勤費並由首長在前述標準內斟酌核發。
(五) 本次查勤費調整支給標準自八十年四月一日起實施。
全文內容
關於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首長、戒護科 (課) 長及教導、訓導組長等之查勤費,經邀集所屬部分監、院、所首長會商獲致決議如次:
(一) 查勤費支給標準按業務繁簡並參酌本部所屬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首長職期調任實施辦法所列歸類區分為兩級,第一級為本部所屬各監、院、所歸類表第一、二類之監所及台灣台中、台南、高雄等三看守所;其餘第三、四類之監、院、所則劃歸第二級,惟支領第一級查勤費之台灣宜蘭及泰源監獄,在遷 (整) 建未完成及收容人犯未達一、○○○人以上之前暫按第二級標準支給。
(二) 第一級之查勤費每月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 (以下同) 一二、○○○元,第二級查勤費每月最高不得超過一○、○○○元,其經費仍在各機關原有經費項下支應。
(三) 已支領查勤費者不得再支領值日費或加班費。
(四) 至機關首長指派其他人員參加查勤時,仍應依本部七十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法 77.監字第一九七四一號函之規定以副典獄 (所) 長、秘書、分監長、女監 (所) 主任、勞役場主任為限,其查勤費並由首長在前述標準內斟酌核發。
(五) 本次查勤費調整支給標準自八十年四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