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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字第 01701 號
要旨
查日據時期,臺灣習慣所稱之「媳婦仔」,係以將來婚配養家男子為目的而收養之幼女,與養家雖發生準於成婚婦之姻親關係,並冠以養家之姓,唯無擬制血親關係,故戶籍登記名義為媳婦仔,以示與養女有別。除有與養家父母雙方依法另行成立收養關係,將媳婦仔身分變更為養女外,似不能認其具有養女之身分 (參照本部七十七年五月三十日法 77 律字第八九八一號函及七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法 79 律字第七三三三號函) 。又在養家無特定匹配男子 (俗稱無頭對) 而收養之媳婦仔嗣後於養家招贅或由養家主婚出嫁者,應視為自該時起與養家親屬間發生準血親關係,其身分即轉換為養女 (參照前司法行政部四十二年六月二日台 (42) 公參字第二六五二號函) ,惟仍須具備身份轉換當時有關收養之要件 (參照前司法行政部編印「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一二八頁) 。本件當事人之養父死亡後 (昭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已無從為收養之意思表示,縱由該媳婦仔之生父與養兄訂立收養公約書 (昭和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然並非由養父母親自為之,其收養應屬無效 (參照前司法行政部編印「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一五九至一六三頁) 。至於當事人提出確認收養關係並未終止之地方法院公證處認證書,僅係認證該切結書確為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參照公證法第四十六條) ,對其內容並無確認之效力,併予說明。
全文內容
查日據時期,臺灣習慣所稱之「媳婦仔」,係以將來婚配養家男子為目的而收養之幼女,與養家雖發生準於成婚婦之姻親關係,並冠以養家之姓,唯無擬制血親關係,故戶籍登記名義為媳婦仔,以示與養女有別。除有與養家父母雙方依法另行成立收養關係,將媳婦仔身分變更為養女外,似不能認其具有養女之身分 (參照本部七十七年五月三十日法 77 律字第八九八一號函及七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法 79 律字第七三三三號函) 。又在養家無特定匹配男子 (俗稱無頭對) 而收養之媳婦仔嗣後於養家招贅或由養家主婚出嫁者,應視為自該時起與養家親屬間發生準血親關係,其身分即轉換為養女 (參照前司法行政部四十二年六月二日台 (42) 公參字第二六五二號函) ,惟仍須具備身份轉換當時有關收養之要件 (參照前司法行政部編印「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一二八頁) 。本件當事人之養父死亡後 (昭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已無從為收養之意思表示,縱由該媳婦仔之生父與養兄訂立收養公約書 (昭和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然並非由養父母親自為之,其收養應屬無效 (參照前司法行政部編印「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一五九至一六三頁) 。至於當事人提出確認收養關係並未終止之地方法院公證處認證書,僅係認證該切結書確為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參照公證法第四十六條) ,對其內容並無確認之效力,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