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依來函所除及所附資料,本件私立○○工業專科學校第五屆第八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第八項有關董事出缺五人補選議案之記載等,係屬偽造,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七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七三五號刑事判決確定,自可資為行政處理之重要依據。 貴部 (教育部) 本於教育行政主管監督機關之地位,如依職權認定台 (73) 技字第三二二四三號准予備查函相關部分有誤,自得撤銷之 (行政法院七十四年判字第二○三一號判決參照) 。又 貴部如認第五屆以後之董事係違反私立學校法有關規定 (如第二十七條) 而不合法,亦可本於職權說明理由不予核備 (私立學校法第四、二十一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參照) 。當事人對於前開行政處分如有不服,當可循行政爭訟程序謀求救濟。惟本案係屬具體個案,仍請 貴部本於職權依法認定之。
全文內容
依來函所除及所附資料,本件私立○○工業專科學校第五屆第八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第八項有關董事出缺五人補選議案之記載等,係屬偽造,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七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七三五號刑事判決確定,自可資為行政處理之重要依據。 貴部 (教育部) 本於教育行政主管監督機關之地位,如依職權認定台 (73) 技字第三二二四三號准予備查函相關部分有誤,自得撤銷之 (行政法院七十四年判字第二○三一號判決參照) 。又 貴部如認第五屆以後之董事係違反私立學校法有關規定 (如第二十七條) 而不合法,亦可本於職權說明理由不予核備 (私立學校法第四、二十一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參照) 。當事人對於前開行政處分如有不服,當可循行政爭訟程序謀求救濟。惟本案係屬具體個案,仍請 貴部本於職權依法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