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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字第 07049 號
要旨
按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抗字第八二號判例意旨謂:「土地法所稱之權利人,係指民法第六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之自然人及法人而言。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因有當事人能力,但在實體法上並無權利能力。」故未成立法人之團體,因無實體法上之權利能力,而不得為權利義務主體,自無法為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名義人。復查我國與無邦交國家所訂定之行政協定,參照我國憲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三條規定意旨,如協定未經送立法院議決者,因未完成法定程序,尚難認為具有國家內法之同等效力,仍無法以特別法之性質,排除國內法之適用 (參照本部72.02.21法 (七二) 律字第一八一三號函) 。本件台北美國學校有關建築物所有權之登記,涉及「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關於台北美國學校之協定」之適用,似宜參酌前開法律見解辦理。
全文內容
按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抗字第八二號判例意旨謂:「土地法所稱之權利人,係指民法第六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之自然人及法人而言。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因有當事人能力,但在實體法上並無權利能力。」故未成立法人之團體,因無實體法上之權利能力,而不得為權利義務主體,自無法為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名義人。復查我國與無邦交國家所訂定之行政協定,參照我國憲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六十三條規定意旨,如協定未經送立法院議決者,因未完成法定程序,尚難認為具有國家內法之同等效力,仍無法以特別法之性質,排除國內法之適用 (參照本部72.02.21法 (七二) 律字第一八一三號函) 。本件台北美國學校有關建築物所有權之登記,涉及「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關於台北美國學校之協定」之適用,似宜參酌前開法律見解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