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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字第 08607 號
要旨
按抵銷除須合於抵銷之適狀外,必須另無抵銷之禁止,係指當事人對抵銷有反對意思表示 (即意定禁止) 或法律規定禁止抵銷 (即法定禁止) 而言。本件內政部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結論:「各機關辦理營繕工程以定期存款單作為履約保證金者,於辦理質權設定登記時,提供定期存款單之金融機構,應於質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及工程履約保證書加註『拋棄行使抵銷權』字樣,以保障主辦工程機關權益,……」乙案,其所謂「拋棄行使抵銷權」,如係指當事人知有抵銷之可能,而仍願意為現金之支付 (抵銷權之拋棄) ,似屬上開所述「抵銷之禁止」中之「意定禁止」,依契約自由原則,似無不可。惟提供定期存單之金融機構是否同意拋棄抵銷權,似宜由各該金融機構本於職權自行斟酌。
全文內容
按抵銷除須合於抵銷之適狀外,必須另無抵銷之禁止,係指當事人對抵銷有反對意思表示 (即意定禁止) 或法律規定禁止抵銷 (即法定禁止) 而言。本件內政部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結論:「各機關辦理營繕工程以定期存款單作為履約保證金者,於辦理質權設定登記時,提供定期存款單之金融機構,應於質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及工程履約保證書加註『拋棄行使抵銷權』字樣,以保障主辦工程機關權益,……」乙案,其所謂「拋棄行使抵銷權」,如係指當事人知有抵銷之可能,而仍願意為現金之支付 (抵銷權之拋棄) ,似屬上開所述「抵銷之禁止」中之「意定禁止」,依契約自由原則,似無不可。惟提供定期存單之金融機構是否同意拋棄抵銷權,似宜由各該金融機構本於職權自行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