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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字第 0877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0 年 06 月 11 日

要旨

按代理係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 (被代理人) 名義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或由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而其效力直接歸屬於本人的行為 (參看民法第一百零三條) 。至於複代理,我國民法並未設有明文規定,揆其性質,仍屬代理權授與之一種。解釋上,如經本人同意或另有特別約定,代理人可為本人選任複代理人,而複代理人所為之代理行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至代理人與本人間之代理關係,並不因有複代理而消滅。故本件如對代理權未設特別限制,複代理人代理申辦土地登記,於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得准由原代理人或複代理人之一代為領件。

全文內容

按代理係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 (被代理人) 名義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或由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而其效力直接歸屬於本人的行為 (參看民法第一百零三條) 。至於複代理,我國民法並未設有明文規定,揆其性質,仍屬代理權授與之一種。解釋上,如經本人同意或另有特別約定,代理人可為本人選任複代理人,而複代理人所為之代理行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至代理人與本人間之代理關係,並不因有複代理而消滅。故本件如對代理權未設特別限制,複代理人代理申辦土地登記,於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得准由原代理人或複代理人之一代為領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0)法律字第 0877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0 年 06 月 11 日發布,要旨:按代理係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 (被代理人) 名義向第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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