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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字第 109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0 年 01 月 20 日

要旨

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九條規定:「父母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父之本國法」,其所稱「…本國法」參酌該法名稱有「法律」二字,似指「…本國法律」而言。故有關父母子女之法律關係,即應依該子女之父所屬國法律定之。本件所述子女之父為新加坡人,徵諸上開規定,應依新加坡法律定其父母子女之關係,不問新加坡法律規定如何以當事人間是否另有約定,並無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所示「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規定之適用。至於該子女於父母離婚後歸化為我國國籍,於申請歸化時應否變更其姓名,可參照 貴部四十六年五月十五日台 (46) 內戶字第一一七五一二號函及四十六年五月十五日台 (46 )內戶字第八七六號函,由權責機關就實際情況,依有關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

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九條規定:「父母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父之本國法」,其所稱「…本國法」參酌該法名稱有「法律」二字,似指「…本國法律」而言。故有關父母子女之法律關係,即應依該子女之父所屬國法律定之。本件所述子女之父為新加坡人,徵諸上開規定,應依新加坡法律定其父母子女之關係,不問新加坡法律規定如何以當事人間是否另有約定,並無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所示「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規定之適用。至於該子女於父母離婚後歸化為我國國籍,於申請歸化時應否變更其姓名,可參照 貴部四十六年五月十五日台 (46) 內戶字第一一七五一二號函及四十六年五月十五日台 (46 )內戶字第八七六號函,由權責機關就實際情況,依有關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0)法律字第 109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0 年 01 月 20 日發布,要旨: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九條規定:「父母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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