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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字第 1151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0 年 07 月 29 日

要旨

查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於修正時,揭示「尊重人民團體的自主性,期望透過章程之規範,依內部民主程序自律自立。」之原則,研擬相關條文,亦即對政治團體,係採高度自治,低度規範原則辦理。該法第四十九條「政治團體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其選任職員之職稱、名額、任期、選任、解任、會議及經費等事項,於其章程中另定之。」乃係因應政治團體之特殊性與實際運作之需要,所作之自主性規定。揆其立法真意,當係排除該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有關經費事項之規定,以符合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修正時,增加政治團體自主性之國際潮流。

全文內容

查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於修正時,揭示「尊重人民團體的自主性,期望透過章程之規範,依內部民主程序自律自立。」之原則,研擬相關條文,亦即對政治團體,係採高度自治,低度規範原則辦理。該法第四十九條「政治團體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其選任職員之職稱、名額、任期、選任、解任、會議及經費等事項,於其章程中另定之。」乃係因應政治團體之特殊性與實際運作之需要,所作之自主性規定。揆其立法真意,當係排除該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有關經費事項之規定,以符合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修正時,增加政治團體自主性之國際潮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0)法律字第 1151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0 年 07 月 29 日發布,要旨:查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於修正時,揭示「尊重人民團體的自主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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