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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字第 1311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0 年 08 月 27 日

要旨

一 本件依 貴部 (內政部) 來函及附件所述事實,可歸納成三個法律問題,茲分述本部意見如左:

(一) 陳○○於明治四十二年游○○死亡之後「相續」 (繼承) 為戶主,可否據此逕認當事人間已有收養關係存在?

查日據時期臺灣民事習慣,戶主繼承人分為法定戶主繼承人、指定戶主繼承人、選定戶主繼承人三種。其中法定戶主繼承人之資格須符合為被繼承人之家屬及為被繼承人之直系卑親屬之男子兩要件;至指定戶主繼承人、選定戶主繼承人、被指定人、被選定人之資格,未設有任何限制,無論與被繼承人有無親屬關係,均得被指定、被選定為戶主繼承人 (參照前司法行政部編印「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四一九頁至第四四二頁) 。本件陳○○雖「相續」 (繼承) 為戶主,然其非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男子,故非屬法定戶主繼承人,應為指定戶主繼承人或選定戶主繼承人。因而,除非當事人能證明陳○○與游○○間具有收養關係,否則似不能僅憑其被指定或被選定為戶主,而謂其間有收養關係存在。

(二) 陳○○與高○○間是否具有收養關係?

查日據時期臺灣民事習慣,女子於日本昭和年代以前 (約於民國十五年以前) 原則上無收養能力,例外已婚女子得為亡夫而為收養 (參閱前司法行政部編印「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一五六頁、第一七二頁) 。本件高○○於其前夫游○○死亡後至其出嫁闕家 (大正九年) 前,是否有為亡夫收養陳○○之事實,屬事實認定問題,請逕依職權認定之。

(三) 陳○○於大正九年十二月五日與高○○同時出嫁闕家時,其媳婦仔之身分是否轉換為養女?

二 查日據時期在養家無特定匹配男子 (俗稱無頭對) 而收養之媳婦仔,嗣後於養家招贅或由養家主婚出嫁者,應視為自該時起與養家親屬發生準血親關係,其身分即轉換為養女,惟仍須具備身分轉換當時有關收養之要件 (參照本部七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法七十九律字第七三三三號函及八十年一月三十日法八十律字第○一七○一號函、前司法行政部編印「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一二八頁) 。本件陳○○於大正九年十二月五日出嫁闕家時,游○○已死亡,無從為收養之意思表示,高○○雖可單獨為其亡夫收養,惟高○花○陳○○同時出嫁予闕○○父子,於此情形,高○○已非游○○之妻,似無從為其亡夫收養陳○○,故陳○○之身分無從由媳婦仔變更為養女。

全文內容

一 本件依 貴部 (內政部) 來函及附件所述事實,可歸納成三個法律問題,茲分述本部意見如左:

(一) 陳○○於明治四十二年游○○死亡之後「相續」 (繼承) 為戶主,可否據此逕認當事人間已有收養關係存在?

查日據時期臺灣民事習慣,戶主繼承人分為法定戶主繼承人、指定戶主繼承人、選定戶主繼承人三種。其中法定戶主繼承人之資格須符合為被繼承人之家屬及為被繼承人之直系卑親屬之男子兩要件;至指定戶主繼承人、選定戶主繼承人、被指定人、被選定人之資格,未設有任何限制,無論與被繼承人有無親屬關係,均得被指定、被選定為戶主繼承人 (參照前司法行政部編印「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四一九頁至第四四二頁) 。本件陳○○雖「相續」 (繼承) 為戶主,然其非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男子,故非屬法定戶主繼承人,應為指定戶主繼承人或選定戶主繼承人。因而,除非當事人能證明陳○○與游○○間具有收養關係,否則似不能僅憑其被指定或被選定為戶主,而謂其間有收養關係存在。

(二) 陳○○與高○○間是否具有收養關係?

查日據時期臺灣民事習慣,女子於日本昭和年代以前 (約於民國十五年以前) 原則上無收養能力,例外已婚女子得為亡夫而為收養 (參閱前司法行政部編印「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一五六頁、第一七二頁) 。本件高○○於其前夫游○○死亡後至其出嫁闕家 (大正九年) 前,是否有為亡夫收養陳○○之事實,屬事實認定問題,請逕依職權認定之。

(三) 陳○○於大正九年十二月五日與高○○同時出嫁闕家時,其媳婦仔之身分是否轉換為養女?

二 查日據時期在養家無特定匹配男子 (俗稱無頭對) 而收養之媳婦仔,嗣後於養家招贅或由養家主婚出嫁者,應視為自該時起與養家親屬發生準血親關係,其身分即轉換為養女,惟仍須具備身分轉換當時有關收養之要件 (參照本部七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法七十九律字第七三三三號函及八十年一月三十日法八十律字第○一七○一號函、前司法行政部編印「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一二八頁) 。本件陳○○於大正九年十二月五日出嫁闕家時,游○○已死亡,無從為收養之意思表示,高○○雖可單獨為其亡夫收養,惟高○○與陳○○同時出嫁予闕○○父子,於此情形,高○○已非游○○之妻,似無從為其亡夫收養陳○○,故陳○○之身分無從由媳婦仔變更為養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0)法律字第 1311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0 年 08 月 27 日發布,要旨:一 本件依 貴部 (內政部) 來函及附件所述事實,可歸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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