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該條係採相互保證主義之平等互惠原則,其目的在保障我國僑民之權益。本條所規範之外國人係指「被害人」而言,如非被害人,而係依其他法律有關損害賠償之規定得行使請求權之人,自不在國家賠償法適用之範圍。本件被害人為我國國民,業已死亡,依民法規定應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法定扶養權利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等為請求權人,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參照) ,請求賠償之人縱無我國國籍,其為請求權人之資格應無不合,惟應無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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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該條係採相互保證主義之平等互惠原則,其目的在保障我國僑民之權益。本條所規範之外國人係指「被害人」而言,如非被害人,而係依其他法律有關損害賠償之規定得行使請求權之人,自不在國家賠償法適用之範圍。本件被害人為我國國民,業已死亡,依民法規定應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法定扶養權利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等為請求權人,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參照) ,請求賠償之人縱無我國國籍,其為請求權人之資格應無不合,惟應無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