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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字第 4137 號
要旨
一 貴部 (內政部) 來函內容敬悉。其中說明三所敘:「......申請人周○○雖經法院確認有管理權存在確定,惟管理權存在之訴,似僅係確認周君有管理權存在,並未排除其他派下員選任其他管理人之權利。故其已提存之徵收補償費,似宜依該祭祀公業規約規定或依規定選任管理人後,再由全體管理人檢具民政機關管理人變更備查文件向法院提存所領取之。」乙節,本部敬表同意。
二 至於本件申請人對於徵收補償費之領取,與其他利害關係人之間似仍有爭執,故以訴請法院解決為宜。
全文內容
一 貴部 (內政部) 來函內容敬悉。其中說明三所敘:「......申請人周○○雖經法院確認有管理權存在確定,惟管理權存在之訴,似僅係確認周君有管理權存在,並未排除其他派下員選任其他管理人之權利。故其已提存之徵收補償費,似宜依該祭祀公業規約規定或依規定選任管理人後,再由全體管理人檢具民政機關管理人變更備查文件向法院提存所領取之。」乙節,本部敬表同意。
二 至於本件申請人對於徵收補償費之領取,與其他利害關係人之間似仍有爭執,故以訴請法院解決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