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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00232 號
要旨
按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營業」,如係指經營其登記之「所營業務」而言。則來函所敘登記營業項目為理髮之業者,其場所並無理髮工具,而實際係從事按摩業務者,有無該款所稱「登記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者」之情事,而得撤銷其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宜由主管機關就個案本於職權審酌認定之。
全文內容
按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營業」,如係指經營其登記之「所營業務」而言。則來函所敘登記營業項目為理髮之業者,其場所並無理髮工具,而實際係從事按摩業務者,有無該款所稱「登記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者」之情事,而得撤銷其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宜由主管機關就個案本於職權審酌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