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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0023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1 年 01 月 06 日

要旨

按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營業」,如係指經營其登記之「所營業務」而言。則來函所敘登記營業項目為理髮之業者,其場所並無理髮工具,而實際係從事按摩業務者,有無該款所稱「登記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者」之情事,而得撤銷其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宜由主管機關就個案本於職權審酌認定之。

全文內容

按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營業」,如係指經營其登記之「所營業務」而言。則來函所敘登記營業項目為理髮之業者,其場所並無理髮工具,而實際係從事按摩業務者,有無該款所稱「登記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者」之情事,而得撤銷其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宜由主管機關就個案本於職權審酌認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1)法律字第 0023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1 年 01 月 06 日發布,要旨:按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營業」,如係指經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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