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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01372 號
要旨
因案在檢察機關偵查或法院審理中或具有犯罪前科或素行不良紀錄者,依姓名條例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更改或更正本名,免由戶政機關通報檢察機關及法院
主旨
因案在檢察機關偵查或法院審理中或具有犯罪前科或素行不良紀錄者,依姓名條例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更改或更正本名,免由戶政機關通報檢察機關及法院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年十二月十六日台 (80) 內戶字第八○○三七五八號函。
二 本件有關檢察機關部分,本部意見如左:
(一) 仍以維持本部七十九年十二月四日法 (79) 律字第一七五五二號函之意見為宜。
(二) 至於戶政單位認為執行有困難,並非不能克服。
1 偵查中之被告更改姓名,戶政單位可從警察機關移送之資料中,查出受理之檢察機關,而通報該檢察機關。
2 如非警察機關移送或無法確定案件繫屬何檢察機關,亦可先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明後核轉。
3 已判決確定之有前科資料者,更改姓名,戶政單位亦可從警察機關之前科資料中獲知由何檢察機關執行,而通報該檢察機關,若有疑問亦可先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
4 至於素行不良紀錄,係由警察機關處理,無庸通報檢察機關。
三 有關法院部分,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八一)秘台廳 (二) 字第○○三三八號函復略稱:「目前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為查明被告犯罪前科資料,均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資料科查詢。戶政機關依姓名條例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於核准國民更改或更正本名時,知悉申請改名之國民因案在法院審理中,應通報該法院,以利審判業務之處理。」四 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