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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03786 號
要旨
關於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之一所稱「放棄外國國籍」之適用疑義
主旨
關於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之一所稱「放棄外國國籍」之適用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會八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中選雄密字第○四○號函。
二 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之一規定:「當選人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當選後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逾期未放棄者,視為當選無效,萁所遺缺額依前條規定辦理。」所謂「放棄外國國籍」,係指以喪失該外國國籍之意思,並符合該外國法令規定備齊所需之申請文件,以書面向該外國主管機關申請放棄國籍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