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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05344 號
要旨
一 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 (下略) 」,所謂「原訂租約無效」,依其立法本旨,當係指同一租約中轉租及未轉租部分之全部租約均無效而言 (參閱最高法院四十六年台上字第五七號、六十六年台上字第七六一號判例要旨) 。而「同一租約」,當係指同一租賃關係而言。
二 關於 貴局 (國有財產局) 出租之國有耕地如為數人共同承租並共同經營管理 (並未分管) 者,遇部分承租人將其租賃權轉讓他人時,其原訂租約是否全部無效抑或僅有轉讓行為承租人之部分租約無效疑義乙節,參照前揭判例意旨,如國有財產局與數共同承租人間就一筆或數筆耕地之租約係屬同一租賃關係者,縱僅部分承租人轉讓其租賃權,似仍應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認原訂租約全部無效,得由出租人將轉租及未轉租之耕地全部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
全文內容
一 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 (下略) 」,所謂「原訂租約無效」,依其立法本旨,當係指同一租約中轉租及未轉租部分之全部租約均無效而言 (參閱最高法院四十六年台上字第五七號、六十六年台上字第七六一號判例要旨) 。而「同一租約」,當係指同一租賃關係而言。
二 關於 貴局 (國有財產局) 出租之國有耕地如為數人共同承租並共同經營管理 (並未分管) 者,遇部分承租人將其租賃權轉讓他人時,其原訂租約是否全部無效抑或僅有轉讓行為承租人之部分租約無效疑義乙節,參照前揭判例意旨,如國有財產局與數共同承租人間就一筆或數筆耕地之租約係屬同一租賃關係者,縱僅部分承租人轉讓其租賃權,似仍應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認原訂租約全部無效,得由出租人將轉租及未轉租之耕地全部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