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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0536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1 年 04 月 14 日

要旨

關於陳王○被收養為媳婦仔至出嫁及光復後初次設籍均仍從本姓「王」,其媳婦仔之身分是否於出嫁時已轉換為養女疑義

主旨

關於陳王○被收養為媳婦仔至出嫁及光復後初次設籍均仍從本姓「王」,其媳婦仔之身分是否於出嫁時已轉換為養女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三月十日台 (81) 內戶字第八一○一九六七號函。二 本件依來函所附有關資料所述,當事人陳王○ (日據時期為王氏葉),於日據時期被蕭○助收養為媳婦仔,嗣後於昭和六年由其養父主婚出嫁,惟其姓氏自日據時期被收養為媳婦仔迄至出嫁及臺灣光復後初次設籍,均仍從本姓「王」,其媳婦仔之身分是否轉換為養女乙節,應視其是否具備身分轉換當時有關收養之要件而定 (參照本部七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法 (79) 律字第七三三三號函及八十年八月一日法80律字第一一六六四號函) 。又查日據時期之臺灣收養制度已未申報戶口,於收養之成立並無影響 (參見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一五九頁、一六一頁) 。故陳王○媳婦仔之身分,於其出嫁當時是否轉換為養女?與蕭天助間有無收養關係?固不以已否申報戶口經戶籍登記為要件,惟仍須證明其與養父間有收養關係。因涉及個案具體事實認定之問題,請本於職權自行認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1)法律字第 0536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1 年 04 月 14 日發布,要旨:關於陳王○被收養為媳婦仔至出嫁及光復後初次設籍均仍從本姓「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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