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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0883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1 年 06 月 15 日

要旨

關於因案在檢察機關偵查或法院審理中具有犯罪前科者,依姓名條例第 5條規定改姓案件,由戶政機關通報檢察機關及法院,有窒礙難行之處乙案

主旨

關於因案在檢察機關偵查或法院審理中具有犯罪前科者,依姓名條例第五條規定改姓案件,由戶政機關通報檢察機關及法院,有窒礙難行之處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三月十日台 (81) 內戶字第八一○一九二八號函。二 本件經徵詢司法院秘書長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之意見,茲彙整其意見如下:戶政機關依姓名條例第五條規定核准國民改姓時,除未滿十四歲者外,應同時分別通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資料科) 及臺灣高等法院 (資料科) ,以利偵審業務之處理。

三 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一年五月十八日 (81) 秘台廳 (二) 字第○四八九○號函影本乙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1)法律字第 0883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1 年 06 月 15 日發布,要旨:關於因案在檢察機關偵查或法院審理中具有犯罪前科者,依姓名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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