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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09750 號
要旨
有關行政院秘書處函轉健康幼稚園全體家長暨萬趙○貞君建議禁止公私立機關車輛駕駛人員在車上吸菸乙案
主旨
有關行政院秘書處函轉健康幼稚園全體家長暨萬趙○貞君建議禁止公私立機關車輛駕駛人員在車上吸菸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交路 (81) 字第○一八七五六號函。二 按公共場所禁菸辦法第三條規定:「在圖書館、航空器、渡船、電梯、公民營客運汽車、計程車、醫院及診所內,不得吸菸。」,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一、於禁止吸菸之處所吸煙,不聽勸阻者。‥‥」,故如有於前揭禁止吸煙之公共場所吸煙,而不聽勸阻者,主管機關即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罰之。本件有關健康幼稚園全體家長暨萬趙○貞君之建議,仍請 貴部依前揭規定,本於職權審酌之。